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額實行宏觀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