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決策單位違反本規定,導致決策機關決策失誤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首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決策執行機構違反本規定,導致政府重大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首長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受委托的專家、專業服務機構或者組織不履行合同,或者在政府重大決策過程中違反工作規則,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解除合同,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