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改變或者撤銷政府制定的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2、聽取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
3、審查和批準政府的國民經濟計劃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決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4、對政府機構及其主要領導的詢問和質詢;
5、視察和檢查政府工作;
6、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
7、罷免或撤銷相關人員;
8、受理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申訴、舉報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基本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七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八十八條法律優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第八十九條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
第九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或者規章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權限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壹)超越權限;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則對同壹事項的規定不壹致,壹方當事人的規定經裁決後應當變更或者撤銷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