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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調走是什麽意思?

公安機關傳喚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四十四條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應當使用傳喚證進行傳喚。人民警察在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的過程、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其他依法可以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通過電話、短信或者傳真等方式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口頭告知其家屬傳喚的理由和地點,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不能通知情形的,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對於快速辦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使用簡明的格式要求制作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書面記錄的內容。

被詢問人自己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壹份樣式供其參考。

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記錄詢問過程,可以代替書面詢問記錄,必要時可以用文字說明視聽資料的重點內容和相應時間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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