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實本人情況後,在不存在違法行為、不妨礙社會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本人賬戶真實性的基礎上,選擇保留本人的壹個賬戶,註銷其他重復賬戶。居民註銷重復戶口時,需要當事人攜帶兩個戶口的戶口本和身份證到擬註銷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相關註銷手續。戶口註銷是壹個法律概念,是戶口管理的具體體現,包括因失蹤宣告死亡的戶口註銷登記和死亡戶口註銷登記。
辦理死亡登記和戶口註銷手續所需材料:
1,戶主、親屬、贍養人或鄰居申報申請;
2.公民死亡醫學證明等相關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轄區的,應當在遷出前由本人或者戶主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第十壹條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前,應當由本人或者主持征集通知的家庭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出具遷移證明。第十三條公民流動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城市應當在三日內,農村應當在十日內交驗戶口遷入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