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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故意造成的空難賠償不受賠償限額限制。

法律分析: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民用航空器經營人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用核設施或者運進、運出該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戰爭、武裝沖突、暴亂等情況或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管理人能夠證明采取了充分的安全措施,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對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品儲存區域並受到損害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按照法律規定執行,但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40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利用高鐵運輸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則不承擔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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