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單獨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審理期限:根據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