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補充偵查主要包括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現階段由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通知應與不予批準決定書壹並送達。但是根據六機關的規定,審查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實際上已經取消了。二是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自行偵查,前面已經講過了。然後是法院審判階段的補充偵查。現階段,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檢查員就案件是否需要補充調查提出建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的需要同意或者不同意,同意的應當延期審理。同時,合議庭認定有利於被告人的,如自首有立功表現,人民法院有建議的義務。所以妳說人民法院自願返還是不對的。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安機關專門行使審判權、檢查權和偵查權。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到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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