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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中,法官的審判不在訴訟請求中。違法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生效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過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根據該法第199條的規定,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再審的前提是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不能作出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

首先,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法院是壹個中央裁判機構。對於民事案件,法院應堅持“不訴不理”的原則。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對當事人的糾紛做出判決,法院不能主動介入當事人的糾紛。在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法院只能對當事人在起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對當事人未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審理或判決。

其次,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因此,當事人可以在不受法院幹預的情況下獨立決定其索賠範圍。

綜上所述,如果法院作出超越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不僅違背了違法法院的中立地位,也侵犯了當事人的處分權。基於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將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判決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判決的理由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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