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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有其特殊性,各種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也不盡相同。

第壹,取得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的差異

調控主體與調控主體獲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法律依據是不同的。

1.通常,監管主體和被監管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壹些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只能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2.受監管或管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

(1)壹般不需要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因為首先必須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普通市場主體,取得市場主體資格的基本條件應當壹視同仁。因此,其資格主要依據體現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在經濟法領域,基於社會福利的考慮,不排除對某些特殊行業的市場參與者做出特殊要求。

第二,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是多源性或非壹元性的。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現在:

1.在主體權限方面,強調行使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職能,強調其經濟管理職能,這在壹些專門的法律規範中已經有所體現。比如中央銀行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職權,都是在專門的法律中規定的。

2.雖然被控制主體和被控制主體的資格主要由民商法確定,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於產業政策的考慮,主體的資格或資格條件受到特殊經濟法的特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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