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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的承擔方式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麽區別?

區別在於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勞動合同的承擔方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是民法體系中的壹部壹般法。《勞動合同法》是壹部特別法。根據法理學的知識,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所以兩種承擔方式的區別在於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優先采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承擔方式。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0)道歉。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並使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依法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所得和財產,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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