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
第九條禁止下列車輛和杯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上行駛:
(壹)拼裝、非法安裝和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和摩托車;
(二)非本市登記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持有本市臨時交通標誌的除外;
(三)非本市登記的摩托車,但在特定時間通過指定區域的除外;
(四)畜力車;
(五)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等滑行工具;
(六)禁止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和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臨時交通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款規定的通行時間和區域,由市公安機關提前十五日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禁止摩托車在下列區域行駛(包括所指路段):
(1)東至黃埔區與增城區交界處;南至海珠區、黃埔區、番禺區交界處;西至荔灣區、白雲區和佛山市交界處;北至北環快速路(沙北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環快速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灘路、黃石西路、黃石東路、白雲大道(黃石東路路口至通泰路路口)、通泰路、鮑彤路、沙太路(鮑彤路路口至中城路路口)、中城路、中原路、田甜路。
(2)廣州大學城和廣州南站。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區域或者路段。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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