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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1.生產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對消費者的賠償標準壹般為商品或者服務費用的三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稱、地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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