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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於2000年6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9次會議通過,並於2000年6月22日起施行。為了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懲治破壞土地資源的犯罪活動,對審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進行了解釋。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壹)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且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到行政處罰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特別嚴重”:(壹)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二)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三)非法轉讓或者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四)非法獲利壹百萬元以上的;(五)非法轉讓或倒賣土地接近上述量化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法律法規有效性驗證:2024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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