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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十壹條: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
《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人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或者因非主觀原因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壹條婚姻法第二十壹條所稱贍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18周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壹般來說,父母沒有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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