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出納,當事人挪用公款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人員、保管會計檔案和登記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會計與出納分離可以降低舞弊和差錯風險,是提高經營效率、保護財產安全、增強會計數據可靠性的重要條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五條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賬簿。
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有錯誤、缺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會計賬簿的登記和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櫃員有哪些權限?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會計制度,抵制非法收支和欺詐行為;
2.參與計劃內固定貨幣資金管理的權利。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是出納在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實際上賦予了出納管理貨幣資金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