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1)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襯衣。這裏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連續穩定的* * *同居,不應該包括賣淫和婚外情;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
(1)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主體是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壹規定排除了婚姻中壹方可以起訴第三人要求損害賠償的可能性,只能起訴另壹方配偶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1)重婚的;(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九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關於小三的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小三有以下情形,就違反了法律行為:
1,已婚且出軌並與第三者取得結婚證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三笑會犯重婚罪;
2.如果三笑出軌涉及的夫妻中有壹方是軍人,屬於破壞軍婚案件,判坐牢;
3.三笑私自或與他人合夥毆打原配或轉移原配及丈夫的財產都是違法的。
根據法律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破壞軍婚罪的處罰破壞軍婚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