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為職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的,如實出具證明的,單位不承擔舉證或擔保責任。
單位為職工貸款提供收入證明的,證明提供虛假數據,導致銀行產生誤解,單位提供貸款的,單位應當賠償銀行由此產生的損失。
單位為職工貸款同時提供收入證明和還款擔保的,職工近期不能還款的,由單位承擔還款擔保責任。
私自加蓋單位公章的證明是否有效,法律應承擔怎樣的責任,有以下幾種可能:分析私自加蓋單位公章的效力,即在單位不知情的情況下加蓋,首先單位不同意加蓋,如果同意就不發生私自加蓋的情況;其次,證明內容是否真實,單位是否認可。如果證明是真的,只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沒有其他非法目的。私刻公章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單位的管理制度,但其違法性值得商榷;如果單位認可證書內容,問題就好解決了。單位不認可證明內容的,必須提交其他證據支持,可能面臨被單位追究責任的風險;私自加蓋公章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人非法加蓋單位公章或者使用加蓋公章的公章、業務介紹信、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單位有明顯過錯的, 且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對犯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單位可以向私刻公章的違法犯罪行為人追償,並根據行為造成的後果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