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二)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四)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最高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貸款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於無效合同。
《貸款通則》第六十壹條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