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刑事案件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二)代理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贍養費、扶養費、撫恤救濟費、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民事、行政訴訟,代理安全事故、環境汙染、征地拆遷補償(賠償)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群體訴訟案件;(三)代理行政訴訟案件;(四)代理國家賠償案件。除上述律師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外,其他律師服務收費,包括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仲裁代理、代理案件執行和申訴(指案件再審前的申訴活動)、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辦理專項法律事務、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等,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數額和方式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二十六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公布律師服務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延後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收費範圍或幅度的;
(四)通過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於成本的費用進行不正當競爭;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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