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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不處理怎麽辦?

如果第壹個法院不能處理財產,等待查封的法院可以申請轉讓處置權。最先查封的法院應當自收到財產轉讓書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當出具同意轉讓的執行書,並告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協調以第壹查封、第二查封為普通債權的法院之間轉讓處置權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壹條。

省內第壹查封法院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未發布拍賣公告或進入變價程序的,該輪後的查封法院可以要求轉讓處置權。第壹查封法院應當自收到業務申請移送處理函之日起5日內予以答復,除有正當理由外,應當出具同意移送函並通知當事人。

《江蘇省高級人民政府關於協調查封法院與後續查封法院作為普通債權人之間轉讓處分權相關事宜的規定》第二條。

處置權轉讓後,由轉讓法院負責繼續查封。但查封期限屆滿不滿壹個月的,由第壹查封法院辦理繼續查封手續後,方可移送。該輪查封結束後,法院應當在收到同意轉讓書後30日內啟動財產處置。財產變價後,先占債權的清償順序不會因財產的轉讓和執行而改變。符合參與分配條件的,可以依法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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