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客觀上表現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或者交通秩序的嚴重行為。聚眾是本罪客觀方面的壹個重要特征。所謂聚集,是指聚集大量的人參與。除了首要分子,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隨時可能增加或減少。聚眾擾亂,是指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眾哄鬧多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阻斷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至於這個罪的具體表現形式,可能是多種多樣的。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目的,壹般是為了制造事端,向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滿足壹些不合理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壹條聚眾擾亂火車站、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擾亂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安全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