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入省級重點普通高中、省級普通高中特色示範學校及其領導分校的城市初中應屆畢業生,綜合評語必須在合格及以上,6項綜合素質成績必須全部合格(P等。),而其中,三個以上優秀(A等。)物品已取得,初中畢業生通過科學實驗測試。
進入“中高職壹體化”五年制班的城鎮初中畢業生,必須通過全部六項綜合素質成績(P等。)及以上;其他學校和專業錄取的學生必須合格(P等。)及以上的綜合素質等級。
2.“個別學生”:
“單獨生”是指杭州市初中往屆畢業生和符合杭州市各類高中條件的非杭州市初中畢業生。
在各類高中招生中,“單獨生”中應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要求參照城鎮初中應屆畢業生標準,往屆畢業生綜合素質評價成績合格及以上是進入各類高中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