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初步核實,對黨員、幹部和被監督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犯罪,需要追究紀律或者法律責任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立案審查。
申請批準立案的,應當掌握壹些違紀或者職務違法的事實和證據,具備審查調查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國* *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第二十五條經初步核實,有嚴重違紀行為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凡申請批準立案的,應已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審查條件。
第二十六條對符合備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備案審查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紀律審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審查措施。
立案審查決定應當通知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對涉嫌嚴重違紀的人員進行檢查,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檢查人的親屬。
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