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債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已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由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法院有權在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判令解除抵押。相關利害關系人不服判決的,應當以申訴、上訴的形式進行索賠,通過修改判決的方式恢復抵押。法院已將房屋判給當事人,可以根據法院的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註銷抵押房產並進行財產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