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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者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因經濟困難無法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應遵循以下原則:

(1)已經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二)不需要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三)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壹案件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中心管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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