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壹.概念定義
《民法典》規定“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是指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以此作為維持自身生活需要的主要收入來源。這種收入可以是全職工作、兼職工作、臨時工作或其他形式的勞動收入。
第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條規定,未成年人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並以此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應用情況
這種情況通常適用於已經完成義務教育,但尚未滿18周歲,已經開始工作或者從事其他形式的勞動,取得壹定收入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則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總而言之:
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意味著他們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也是對他們通過勞動獲得收入,承擔生活責任的認可和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九條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