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
同壹年度註冊的個體工商戶,從下壹年度開始提交。
第四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委托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與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紙質形式提交年度報告。
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交的電子報告與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壹)行政許可的取得和變更情況;(壹)行政許可的取得和變更情況;
(二)生產經營信息;
(三)開設的網站或者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四)聯系方式;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要求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