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刑法,剝奪政治權利是壹種附加刑罰,目前由兩個執法機構執行:
1.主刑執行期間,由監管場所執行。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生效後,除了在看守所服刑不到壹年外,他們都被送進監獄進行教育改造和強制勞動改造。如果妳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根據刑法的規定,在主刑執行期間,當然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效果。這時候就會被監管場所(看守所、監獄)處以剝奪政治權利的處罰。
2、由公安機關處理。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交由公安機關執行主刑。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由公安機關同時執行。在壹個地方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刑滿釋放、被假釋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實踐中,由於監獄與地方工作的銜接,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罪犯在主刑執行完畢釋放後,監獄機關、司法機關未能將相關法律文書及時送達執行地公安機關、檢察院,致使被剝奪政治權利人漏管現象客觀存在。
法律依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有以下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擔任領導職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