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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

法律主觀性: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責任:代理人不履行職責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代理人的責任是對代理人依法或者根據授權以其名義實施的行為負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壹條* *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二條* *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四條* *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與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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