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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非必要非離開天津

法律分析:非必要不要離開天津,非必要不要去疫區,非必要不要出境。嚴格執行離津申報審核、離崗期間健康監護、復工後查驗“健康碼”制度;天津市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前往高風險地區所在城市,特別是全程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人員不得安排出差離開天津;倡導在津學生和教職工暑假期間不要離開天津,尤其是未接種新冠肺炎疫苗的適齡學生和教職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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