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主要是為了平衡雙方利益。通常承租人以租金的形式支付對價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租金的標準會因租賃物周邊環境的變化或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等外部因素而波動甚至大幅波動。因此,如果不限制租賃的最長期限,就可能出現明顯不利於壹方的情形,而這種情形不壹定能以情勢變更為由依法調整。因此,法律有必要限制租賃期限,給雙方壹個重新調整租賃關系和對價的機會。綜上所述,在房屋使用權轉讓過程中,如果雙方約定轉讓期限超過20年,超出部分可能因違法而認定無效。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2.無正當理由阻撓或幹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3.由於出租人的原因,第三方主張租賃物的權利;
4.其他不適當地影響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賃物的情形。
綜上所述,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財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租賃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的撤銷、無效或者解除而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出賣人和租賃物由承租人選定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但因出租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