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師法》。
第三條醫師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弘揚人道主義精神,發揚尊重和關愛生命、拯救生命、樂於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遵守職業規範,提高職業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醫生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醫生的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容侵犯。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醫師管理工作。國務院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醫師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醫藥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醫師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