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正義的概念
在西方傳統意義上,司法是指與立法和行政相對應的法院審判活動,但在中國存在壹些爭議。對“司法”概念的爭議,始於對“司法機關”範圍的爭議。有學者認為,司法機關不僅包括行使審判權的法院,還包括行使檢察權的檢察院,甚至包括擁有壹定審判權的公安機關。
但無論如何,司法的本質是依據事實和法律解決各種具體的沖突和糾紛。本文致力於提高參與具體法律沖突和糾紛解決的主體的口頭表達能力,而非學術研究,因此以正義的本質界定其概念是恰當的。
根據司法的本質,本文將司法定義為:刑事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和律師(這四類人員在解決法律沖突和糾紛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具有極大的主動性)。
本文將他們統稱為“司法人員”)。在辦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中,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偵查(詢問)、審查起訴、起訴、審判、辯護(代理)、調解等專門活動。
(二)司法口才的概念
“口才”是指口頭表達的能力。而“思想、情感、表達、效果”是口才的運行軌跡,即口才主體首先產生壹定的思想感情,然後用口語表達出來,產生壹定的社會效果。在這個過程中,思想感情是內容,語言是載體,效果是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