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煤礦安全,規範煤礦安全監察,保護煤礦職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實行煤礦安全監察制度。國務院決定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煤礦實施安全監察。
第三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和配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察,不得拒絕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