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條例》第十壹條單位內部安全保衛機構和安全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開展治安宣傳教育,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安全措施;
(二)根據需要,檢查進入單位人員的證件,登記進出的物品和車輛;
(三)開展本單位範圍內的治安巡邏和檢查,建立治安隱患巡邏、檢查和整改記錄;
(四)維護單位內部治安秩序,制止單位內的違法行為,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為、治安案件和涉嫌刑事案件立即報警,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處置工作;
(五)監督內部安全設施建設和維護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