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日起生效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明確停止了“先簽字後驗貨”的規定,壹直為消費者所詬病,有望終結。
5月12,1日生效的《快遞服務國家標準》規定,快遞公司向收件人交付快件時,應當當面告知收件人收寄快件。
對於代收貨款快遞、網購、電視購物、郵購等快件,收件人可在簽收前檢查內容。驗收時,可以清點內部零件的外觀和數量,但不能試用內部零件或進行產品功能試驗。這壹規定意味著,快遞公司將無權要求消費者“先簽字再驗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當面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收寄。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其他快件的,快遞企業應當進行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