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解釋》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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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出具的保函雖自始無效,但應依法承擔清償不超過債務人二分之壹的民事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提供的擔保無效後,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應當根據相應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實踐中,只要是國家機關提供擔保,壹般都認為有過錯,不能以不懂法為由否定非法提供擔保的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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