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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築設計中空調房間的位置是否有強制性規定?比如必須在地下設計建造?還不如給文件。

沒有強制性規定。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請註意以下幾點:

8.2.5空調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於采用1空調系統的民用建築,樓板和天花板的高度應滿足空調系統的需要;

2空調系統的風管管道應選用不燃材料;

3空調機房不應與有噪聲限制的房間相鄰;

4.空調系統的新風收集口應設置在室外空氣新鮮潔凈的地方;

5空調機房的隔墻和隔墻上的門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8.2.6

民用建築中制冷機房、水泵房和換熱站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要預留大型設備入口;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機房內適當位置預留吊裝設施;

2.應采用壓光水泥地面,並設置沖洗地面的上下水設施;在設備可能漏水或排水的位置設置地漏或排水明溝;

3宜設置修理間、值班室、廁所、對外通訊和應急照明;

4設備布置應保證方便操作和維修的空間;

5應防止設備振動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

6有通風要求的房間,當室內只設置送風口或排風口時,應保證關門時室內空氣能流動;既有送風又有排風的房間,送風口和排風口的位置應避免氣流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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