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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政策

法律分析: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舉辦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然而,不得建立開展軍事、警察、政治和其他特殊教育的私立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本條例所稱國家財政資金,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資金。

2.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依法舉辦民辦教育,保障民辦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鼓勵和引導民辦學校提高質量、辦出特色,滿足多樣化的教育需求。對辦學成績顯著或者為民辦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表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備法人資格。

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舉辦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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