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律師資格證書,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享受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的相關報名條件和優惠措施,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律師執業受地域限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律師執業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實習活動,並經律師協會考核合格。
擴展數據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百度百科-律師執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