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客應當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列車上遺失的物品由遺失人承擔。
2.如果乘客丟失物品,應及時向車站工作人員報告。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同意領取的,按無法投遞處理;
3.如果發現欺詐並拒絕賠償,可以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進行追索。
下車時如在列車內遺失物品,應立即告知車站乘客遺失物品的特征及所乘坐的車廂,由他們通知前方停車站。前方車站的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後,會根據失主提供的信息尋找物品,然後交給附近的列車帶回失主所在的車站。如果是下車幾天後才發現丟在車上的物品,可以問火車站。
按照規定,列車工作人員應編制旅客遺失物品的乘車記錄,在出站時交給旅客。如果不清楚是哪個乘客丟失了物品,列車工作人員應該將它們交給當前列車的終點站。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則
第八十七條
收貨人憑行李包裹領取證領取行李包裹。如果丟失收據,必須出示身份證、物品清單和擔保人的擔保書。承運人認可上述文件、證件和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後,收貨人簽收提貨。收貨人聲明收據遺失前行李包裹已被冒領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