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處罰條例》相關規定如下:1,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不處理、不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2.第壹百三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儲存、運輸和裝卸的,由縣級以上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未依法處理和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