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7條規定,國家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建設,采取壹切必要的防衛控制措施,維護領土陸地、內水、領海、領空的安全,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根據我國領海及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海島保護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這裏的“海洋權益”主要包括:第壹,屬於我國的壹切島嶼和群島的主權不容侵犯。第二,中國對領海、領海的海床和底土享有主權權利。外國非軍用船舶依法享有無害通過我國領海的權利,但外國軍用船舶進入我國領海必須經過我國政府批準。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組織或個人在中國領海進行科學研究和海洋作業,必須經中國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第三,中國在毗連區的權力主要包括控制權和緊追權,即在安全、海關、金融、衛生或出入境管理方面行使控制權;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國法律、法規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追權。第四,中國在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行使主權權利和管轄權,涉及漁業、礦產等自然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以及海洋科學研究和海洋環境保護。第五,中國享有的歷史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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