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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首次實施的時間

《安全生產法》首次實施的日期是2002年11.00。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NPC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6月29日+065438+10月60日起施行。

9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新安法)正式生效。這部法律自2002年實施以來,分別於2009年和2014年進行了兩次修訂,2021年迎來了第三次修訂。2006年8月36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06年2月6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責任重於泰山,必須依法落實到各個環節和崗位。必須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通過完善制度、保障投入、嚴格管理、加強培訓、推進標準化建設等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努力實現安全生產責任“黨政同責”“壹崗雙責”五個全覆蓋,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委會主任,各級安全監管機構向同級黨委組織部通報本轄區安全生產情況,安全“三個必須”必須覆蓋到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管理中。

新《安全生產法》於20265438年9月1日生效。2021 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

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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