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放火危及公共* * *安全,壹般包括三種情況:
1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
第三,不僅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而且危及重大公私財產安全。
放火罪的客觀方面是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放火罪”是指行為人利用各種導火物質點燃目標,或者利用已有火源引起火災的危險因素,造成公私財物燃燒,制造火災的行為。縱火可以以作為的形式進行,如用點火器點燃目標物體,也可以以不作為的形式進行。而不作為構成放火罪,必須以對火災的發生負有特定阻止義務的人為前提,即行為人負有特定的阻止火災發生的義務,並且根據其主客觀條件具有履行該義務的能力,從而引發火災。負有防火義務的油庫安全員如果發現油庫有火災危險,可以不采取措施而采取防火措施,導致油庫起火,構成不作為放火罪。
法律依據:消防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四十四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免費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堵塞報警。禁止謊報火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