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債務人進行全面考察,可以從債務人的資信、經營狀況、工商登記變更、訴訟(訴訟包括對外經營行為引起的訴訟、與內部人員因勞動關系糾紛引起的勞動爭議訴訟)等方面入手。
3.受讓方應審查除原債權人以外的不良資產上是否設立了抵押或其他擔保權益;
4.受讓方和轉讓方根據調查結果協商確定轉讓資產的合理價格;
5.審查受讓人債權的法律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不得根據債權的性質進行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屬權利不受從屬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轉移占有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