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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中的買蚌養珠問題是用合同法還是物權法解決?明顯不公平還是水果問題?

本案不能以合同法中的顯失公平來解決。

最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意見》第72條對顯失公平的認定為:“壹方當事人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另壹方當事人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在這種情況下,蚌殼裏有珍珠是低概率事件,但作為正常人,這種可能性是可以預期的,所以交易過程中不可能雙方都占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明顯不公平最常用於劣勢消費者與優勢經營者之間,本案不適用於民法上的明顯不公平。

根據《物權法》第116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孳息的所有權屬於原物所有人,孳息的取得權也隨著原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在這種情況下,珍珠是天然的果實,在貽貝所有權轉移的時候,其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買方,所以珍珠應該是買方賺的。

這個案子不能用不當得利來解決,這在民法上有壹個重要的條件,就是沒有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買方取得果實(珍珠)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的結果,即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A的行為不屬於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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