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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律程序

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定程序:

1.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書面提交,並說明理由,寫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內容或者擬調查的問題提綱等。

2.調查取證申請書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壹份交律師事務所。

辯護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基本程序;

1.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和律師執業證,並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可能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正在辦理此案的律師;

2.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經被申請人同意,可以全程錄音錄像;

3.辯護律師調查收集證據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由調查人員、證人或者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等有關參加人員的代表簽名;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有證人在場;

5、因客觀原因不能勝任證人工作的人員,應當在記錄材料中註明,並錄像相關活動。

綜上所述,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定程序,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收集和調取證據,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註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需要收集和調取的證據材料或者擬調查問題的提綱;調查取證申請書壹式兩份,壹份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壹份交律師事務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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