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壹員,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聘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和解釋。
2.勞務用工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或勞務輸出單位簽訂的以完成特定工作為目的的勞動合同。勞務人員或勞務輸出單位管理和組織自己的生產勞動,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獲得勞動報酬。勞動用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
擴展數據:
就業按《關於實施
即將出臺的《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有償勞動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這說明判斷雇傭的法律性質屬於勞務雇傭還是勞務雇傭的標準在於勞動者是否實際成為了用人單位的壹員並在其管理下提供了有償勞動。
參考資料:
勞動就業?百度百科
參考資料:
百度勞動就業百科